昆明市第一例偷盗自来水被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
时间:2018-01-04 11:28 来源: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
2017年12月7月上午9时,客服南区营销员张高稳在抄表过程中,发现社会人员刘某某、缪某在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同丰医药门口消防栓上盗窃自来水,立即上前制止二人违法行为,在遭到二人的威胁恐吓后,张高稳现场报警。
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东风派出所民警现场对案件调查后,当场对违法人员进行了控制。公司员工张高稳在公司行政部法务专员的协助下,配合东风派出所完成了对该案件的调查。
因违法人员盗窃自来水行为性质恶劣,东风派出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的规定:“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”,对违法人员廖某、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私自搭接电线和自来水管盗窃水电属违法,达到一定数额将构成刑事犯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64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,构成盗窃罪。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也明确规定:对盗窃的公私财物,包括电力、煤气、天然气等行为,盗窃者不仅要被全额追缴费用,还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此次偷盗自来水案件,在公司员工的及时行动下,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,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偷盗用水的违法行为。公司将以此案为契机,加大宣传力度,倡议社会各界共同参与,齐抓共管,更有效的制止偷盗自来水行为。